主页 > imtoken钱包官网下载2.0 > 比特币“矿机”交易是否违法?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判决

比特币“矿机”交易是否违法?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判决

imtoken钱包官网下载2.0 2023-12-24 05:14:20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很难直接判断商品的质量和性能。 他们只能通过运营商的宣传来推测产品信息。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志自由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当影响。 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实意表达问题。

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理由解除合同,不符合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迅速崛起,方兴未艾。 此类虚拟物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存在政策风险和商业风险。 当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进而导致货币市场的波动。

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因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生效合同约定的义务。

附:本案判决书全文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92民初2641号

原告:陈某。

被告:浙江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该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的代理律师吴某、被告的代理律师周建中参加了诉讼。 庭审期间,双方均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此案现已结案。

比特币和莱特币哪个好挖_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_挖比特币怎么挖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责令被告公司返还预付款61.2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 2.责令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公司网站上预购了20台易比特E10.18T比特币矿机,总价值61.2万元。 2018年1月5日,原告陈先生将全部货款预付至被告公司网站提供的公司银行账户。

随后,经原告陈某联系,被告公司确认收到预付款,并表示需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方可发货。 书面合同起草后,送原告陈某签字。

期间,原告陈某获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融资活动。 因此,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专用“矿机”,不具有使用价值,设备交易涉嫌违法。

鉴于种种原因,原告陈某通过被告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但被告公司故意拖延处理后予以拒绝。

原告陈某认为,其通过网站向被告公司订购了机器设备,并按要求支付了预付款,但因被告公司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交货时间、交货方式、送货地址和其他合同事项。 目前尚不清楚,除原告陈某垫付了预付款外,合同其他事项均未履行。

此外,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涉嫌违法,无使用价值,继续履行合同无意义,被告公司未交付货物。 因此,原告陈某请求解除双方订货关系,被告公司退回预付款。 庭审中,原告陈某确认不再主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已经成立、标的物涉嫌违法等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关系。

并补充如下理由:通过本网站购物的双方均应遵守网络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原告陈某在收货前已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应退还货款。

被告公司辩称: 1、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被告公司官网订单页面已有买卖合同必要条款,包括标的物、数量、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时间、送货地址等,原告陈某下单时,买卖合同成立并变得有效。

2、被告公司销售比特币矿机不违法。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发行融资,并未禁止比特币持有和自由市场交易。 矿机是比特币的计算设备,是获取比特币的工具。 矿机本身并没有被公告禁止,更不用说法律或行政法规了。

挖比特币怎么挖_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_比特币和莱特币哪个好挖

3、被告公司从未提出需要在发货前签订书面合同。

4、销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陈某于2018年1月5日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按照约定通过顺丰快递发货。 所有项目均未履行”和“原告未交付货物”。

5、原告陈某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被告公司发货后,原告陈某拒收,退货,被告公司签收。 随后,被告公司经公证出具《通知书》,催促原告陈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被告公司提货,否则按无人认领处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原告陈某承担。 一种自我责任。 原告陈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后没有回复。 原告陈某主张的“解除订货关系”实质上是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 被告公司将视情况考虑是否追究原告陈某的违约责任。

6. 7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不适用于此情况。 原告陈先生购买矿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 矿机是一种生产资料,用于获取比特币并产生相关收益。 没有理由退货。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公司对原告陈某提供的订单页面截图、支付凭证及截图、退款申请页面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关于比特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购物页面截图,订单页面截图,顺丰速递快递单及物流信息,(2018)浙航政民字第3XXX号公证证书,邮政快件有对查询信息及变更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立案支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20台Ebit E10 18T比特币矿机。 3月31日发货方式为顺丰。

次日,原告陈某将货款全额支付给被告公司。 2018年2月3日,原告陈某在被告公司网站上提交了仅退款申请,退款金额为61.2万元。 2018年3月23日,被告公司驳回退款申请。

2018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将全部货物通过顺丰速运发往原告陈某在网站上登记的收货地址。 2018年4月3日,原告陈某拒收全部货物。 2018年4月4日,货物被退回。 2018年4月14日,被告公司签收全部货物。

2018年4月4日,原告陈某仅在被告公司网站上再次申请退款。 2018年4月9日,被告公司再次驳回退款申请。

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_挖比特币怎么挖_比特币和莱特币哪个好挖

2018年4月11日,被告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原告陈某发出《通知书》,告知原告陈某自行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并于收到货物后5日内到某公司自提。收到通知的日期。 对于货物的内容,浙江省杭州市国家公证处将对邮寄信件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 2018年4月12日,邮件正常投递。

还发现,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3.加强比特币互联网站管理。 第四,防范比特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5.加强公币知识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如下:

1.准确理解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融资主体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使用。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3.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不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5. 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六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2018年5月9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陈某主张,涉案标的物的交易涉嫌违法,构成拒收货款并退回货款的理由。 由于标的物交易的合法性属于合同效力范围,本院将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原告陈某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属于单方解除合同,故本院将对解除合同的理由进行审查。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比特币和莱特币哪个好挖_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_挖比特币怎么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类虚拟物品的属性。

比特币的预设功能是: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的产生机制是这样的:比特币是由“矿工”和“挖矿”产生的,“矿工”可以为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持有。 该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出方程的特解的过程,找到特解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比特币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和生成比特币的机器。

比特币具有以下特点:比特币总量恒定在2100万枚,稀缺; 比特币是由网络节点计算产生的。 与法定货币相比,没有中心化发行主体,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约束。 控制; 新生成的比特币在安装客户端后获取地址,密钥(公钥和私钥)由比特币系统形成。 交易双方无需披露身份。 通过提供比特币地址和密钥完成交易。 匿名; 比特币交易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不受国家或地区的限制。

比特币的上述特点使其存在被用作欺诈、赌博、洗钱等犯罪工具和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是针对境内大量通过发行代币(包括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活动现象采取的金融监管治理和整治措施(ICO)和投机盛行。 《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定义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公告》还规定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实质上否定了比特币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因此,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的行为。 “矿工”不仅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挖矿”专用设备,还要为机器的算力损失买单。 相应的对电能的考虑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来获得劳动产品。 “矿工”和“挖矿”产生的比特币,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 按照劳动价值论,它们具有商品属性。

《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来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比特币是一种商品。 收件人可以使用货币合法购买。 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和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它具有属性属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交易比特币矿机。 因此,原告陈某主张买卖矿机作为比特币挖矿专用设备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成立,有效。

二、关于解除合同的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交货期为2018年3月31日,被告公司按期交货,不存在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上述(2)项规定的债务。 ) (3) (4)。 原告陈某诉称,签订合同后得知《公告》已下达,合同标的物已失去使用价值,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意义,故请求解除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本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涉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4日,《公告》发布时间早于2017年9月4日,属于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

挖比特币怎么挖_比特币和莱特币哪个好挖_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

原告陈某还主张,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购商品的买家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因此原告陈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 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前款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退货。解释原因。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很难直观判断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宣传推测商品信息。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志自由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当影响。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上述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意向表达不真实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产品信息不对称来解除合同,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没有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 生活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和过程,生产经营是对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和流通活动的总称。 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一种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 原告陈先生以生产比特币产品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挖比特币为什么违法,其行为属于投入资金购买生产资料的生产过程。 该工具的行为,原告陈某并非出于日常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综上,原告陈某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陈某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公司按期履行发货义务,原告陈某应及时收到货物。 原告陈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拒收货物并单方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有正当理由,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原告陈某主张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共计4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80元,共计85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城市。

法官黄鑫

2018 年 10 月 10 日

文员林家宇